近期,众多媒体均报道了华兴资本董事长兼CEO包凡失联的消息(详见《包凡失联,盘点他的资本江湖》), 根据华兴资本控股2月26日在港交所公告,包凡目前正配合中国有关机关的调查。 包凡一手创立的华兴资本被市场誉为“中国高盛 ”,从2009年至今,华兴担任财务顾问的投融资以及上市事件超过340起。京东、腾讯、美团、聚美优品、唯品会、爱奇艺、58同城、赶集网、优酷、土豆、滴滴打车、快的打车、陌陌、豌豆荚、途牛、神州租车等企业上市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华兴资本的影子。包凡更是被市场称为“资本红娘”“并购之王”。 类似“包凡失联”这类事件,不仅对所在投资机构及其LP来说是一个重大挑战,对于被投资的创业公司也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法律影响,例如:投资人的身份在创业公司为股东时,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投资人向创业公司委派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时,则会对该等机构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创业邦联合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聊聊投资人“消失”时,对创业公司的影响以及该如何应对。 何为“失联”? 通常意义上的“失联”在法律中的描述为“下落不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下落不明”的具体含义。对于自然人来说,下落不明指自然人最后离开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状态。自然人出现下落不明的情形的,会引发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财产代管、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系列法律后果。对于法人来说,下落不明指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情形。 投资人下落不明对创业公司影响巨大 投资人通常情况下会以股权形式对创业公司进行投资,除常规的投资条款外,在股东会召开、表决规则方面,还可能约定需要投资人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条款。 无论投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当投资人出现下落不明情况时,对创业公司而言,可能会造成股东会无法有效召开、重大事项无法通过的风险。 此外,投资人还通常会委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经营决策机构,作为董事、监事、经理如出现下落不明的情况,也同样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机构无法正常运行的状态。 上述情况均可能会导致创业公司陷入经营管理面临困难的风险。 创业公司可采取的应对方式 在出现因股东、董事下落不明而导致创业公司陷入经营管理困难时,创业公司可采取的应对方式包括如下方面: 1、保留股东、董监高下落不明的证据 作为采取应对的前提,首先应保留投资人所委派的股东代表、董监高下落不明的证据。法律上判断下落不明的标准为“失去音讯”,然而关于如何认定“下落不明”,当前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 通过参考人民法院在处理诉讼案件送达工作中的做法,其判断标准大致为“能否查询到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同住成年人家属联系方式等”,在实践操作中,建议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微信(或其他常用通讯软件)、电子邮件、邮寄书面文件等方式保留联络痕迹。此外,还可以通过报警方式保留证据。 2、要求更换股东代表、董监高人选 如下落不明的仅为投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董监高的情况下,创业公司可要求投资人更换相应的人员。 3、如下落不明人员为投资人本人,创业公司可通过以下路径处理: (1)以投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解除投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投资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的状态下,会导致投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如获得法院支持,接下来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通过公司减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人股权的退出。 (2)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符合上述标准的情况下,持有创业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当然,公司解散相当于公司的终结,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牵涉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关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最为严厉的后果。因此,法律要求,解散之诉需要在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和股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适用。 对创业公司的建议 投资人失联虽为小概率事件,但如前所述,一旦发生处理起来却是十分的困难。 在此,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胡德莉律师建议,创业公司与投资人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对于投资人无法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时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尤其是如何认定投资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投资人以何种方式、何种价格退出等,以避免对创业公司、其他股东等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 本文源自:创业邦 作者: 胡德莉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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