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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传媒行业分析报告

影视传媒行业分析报告



bilii 实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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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4 11:46:07 | 显示全部 返回 收藏收藏




本报告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传媒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第二部分是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现状及运作模式,第三部分是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政策,第四部分是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投资机会与风险分析。

第一部分 我国传媒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1
(一)  我国传媒行业的现状与分类... 1
(二)  我国传媒行业的发展前景... 2
第二部分 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现状及运营模式... 3
(一)  影视传媒行业现状... 3
(二)  影视传媒行业的运营模式... 6
第三部分 我国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 8
(一)  电影行业监管体系... 8
(二)  电视剧行业行业监管体系... 12
(三)  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行业监管体系... 14
第四部分 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投资机会及风险分析... 16
(一)  投资机会... 16
(二)  投资风险... 17

第一部分 我国传媒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一)           我国传媒行业的现状与分类
近些年来,中国传媒产业发展迅速,从传媒产业内部各行业的增幅来看,除报纸发行外,其他各行业的产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2008年中国传媒产业的总产值约为5440亿元,较2007年增长13.1%。据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预测,2009年中国传媒产业总产值预计增长16%,达到6300亿元。
从传媒产业的分类看,传媒产业涵盖报纸、期刊、图书出版、电视、广播、电影、新媒体以及广告等多个行业,其中报刊、电视、广播与新媒体是目前四种主要的新闻信息传播媒介。本文主要对其中的影视传媒子行业进行研究。
(二)           我国传媒行业的发展前景
2009 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传媒行业逐渐进入质变阶段。《文化产业振兴规划》首次将文化体制改革和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其中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打开文化传媒行业的投融资渠道,培育大型传媒集团,落实财税和金融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下图是2003年以来我国文化传媒产业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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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分行业来说,出版、有线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政策支持力度空前,出版行业的转企改制、有线网络的省网整合都限定在2010 年底前完成。政策导向与行业自身发展都迫切需要传统媒体打破区域垄断、跨地区、跨媒体整合资源,培育有竞争优势的大型媒体集团。另一方面,以网络游戏、动漫娱乐、影视制作为代表的新媒体生机勃勃。这些处于上升阶段的新媒体产业都受惠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面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巨大的增长前景。
第一部分 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现状及运营模式(一)           影视传媒行业现状
1.      影视行业
影视作品是典型的文化消费品,行业受益于我国经济增长及消费升级,发展迅速。国产电影整体制作水平不断提高、优秀电影不断增加激发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推动了我国电影票房快速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0%;为提升收视率,国内众多电视台对优质的电视剧有着旺盛的需求,而优质电视剧稀缺的格局短期难以改观,发展前景广阔。
2003 年以来,国产电影票房收入的增长一直高于产量增长,高质量国产影片不断出现,大幅度提升了国产影片的整体水平。以2008 年为例,全年国产电影产量为406 部,而仅票房收入前十名的10部国产电影就实现了全部国产电影全年逾62%的票房收入,这些电影代表着国产电影商业化发展的方向,已经初步具备了与国外进口大片同台竞争的实力。目前国内电影市场集中度较高,中影、华谊、上影等少数几家电影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电影市场的主导力量。国内主要电影企业排名及市场份额如下图所示。

表1.2006-2008 年国内电影票房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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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艺人经纪服务业
(1)艺人经纪服务业供求状况及竞争格局
艺人经纪服务业是为各类文化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业,其市场供求取决于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包括广告业、影视业和演艺业在内的文化产业均实现了较快的增长,这些都为艺人经纪服务创造了较大的市场需求。
同时,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艺人经纪业务的监管相当宽松,行业进入壁垒很低,在旺盛的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大量艺人经纪公司和个体经纪人在近年不断涌现。国家工商局文化企业注册资料上显示,近三年影视演艺经纪机构发展迅猛:截至2006 年末,北京地区影视演艺经纪公司有164 家,上海地区有174家。因此,我国的艺人经纪服务市场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较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特征。
在国内艺人经纪公司快速增长的同时,好莱坞的大型艺人经纪公司如CAA(Creative Artists Agency)和WMA(William Morris Agency)也纷纷通过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进入我国艺人经纪市场。不过,海外艺人经纪公司在国内尚处于前期摸索阶段,除少数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艺人签约海外艺人经纪公司之外,大多数艺人都是签约境内的经纪公司,我国的艺人经纪市场目前来说还是一个由本土经纪公司所主导的市场。
(2)艺人经纪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前景
艺人经纪业的进入门槛很低,且行业监管宽松,因此从事艺人经纪业务的公司和个人数量众多。但同时,艺人经纪公司之间水平参差不齐,只有少数艺人经纪公司能够拥有数量较多的知名签约艺人从而具备一定的业务规模,其余大多数艺人经纪公司和个体经纪人还处在"作坊生产"阶段。
目前,只有拥有较强的电影、电视制作资源作为支持的艺人经纪公司才能吸引到知名艺人签约。这是因为在当前的市场格局下,影视剧资源仍属于稀缺资源,大手笔高知名度影视剧的参演机会可谓"炙手可热",能够参与这些影视剧的摄制对于提高艺人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拥有这些影视制作资源支持的艺人经纪公司就能够为旗下签约艺人提供更多宝贵的出演机会,并借助影视剧业务来快速提升签约艺人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这是吸引知名艺人加盟的决定性因素。
同时,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企业的名人品牌代言意识不断提高,影视业和演艺界的商业活动大幅增长,这些都为艺人经纪服务创造了较大的市场需求。以雄厚的影视制作和发行实力为依托的艺人经纪公司才具有核心竞争力,才能培养和吸引一流的演艺人才,影视制作业务和艺人经纪业务的有机结合代表着我国影视艺人经纪服务业的发展方向。
(二)           影视传媒行业的运营模式
1.       电影行业的运营模式
电影业务所形成的主要产品就是电影作品。电影业务收入来自电影版权的销售,以影片票房分账收入为主,同时还包括电视播映权收入、音像版权收入和电影衍生产品收入等。
    票房分账收入是指在影片摄制完成后,通常是与国内院线达成发行放映合作协议,影片放映所产生的票房收入由公司与院线分账,一般公司作为投资制作方可获得40%左右的票房收入。
    电视播映权及音像版权收入是指公司通过向电视台出售影片的电视播映权以及向音像制品发行商出售电影音像制品版权来获得影片发行销售收入。
    对于部分具备海外发行条件的影片,公司通常会将包括放映权、音像版权在内的版权打包销售给境外机构从而实现海外发行销售收入。
    一般而言,电影业务带来电影衍生产品,电影衍生产品带来广告收入,成为公司销售收入来源的一部分。电影衍生产品主要包括:
    产品植入性广告:如在电影中植入某些产品或企业品牌,达到宣传产品及企业的目的;
    贴片广告:在电影片头插播的广告片,也称为跟片广告,通常为10条广告,每条30 秒;
③公关活动广告:如商家赞助电影首映式和专场放映等。
2.       电视剧业务的运营模式
电视剧业务所形成的主要产品就是电视剧作品。电视剧业务收入来自电视剧版权的销售,主要包括电视剧播放权收入、电视剧音像制品版权收入及衍生产品收入。
    电视剧播放权收入主要来自各省级电视台及中央电视台。其中省级电视台作为电视剧放映权的省内总分销商再向下分销给省内各地方电视台。
    电视剧音像制品出版权一般在电视台播放电视剧一段时间后转让给音像制作公司取得相应的版权收入。
    电视剧衍生产品与电影衍生产品类似,包括公关活动广告及植入性广告等。
3.       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运营模式
艺人经纪服务业主要是一种代理服务,代理费是其收入来源。主要包括艺人代理服务和企业客户艺人服务两种。
    艺人代理服务是指公司依托自身丰富的影视资源和专业管理经验为影视演艺人才提供专业化的经纪代理服务。在公司与艺人签署的经纪服务协议中,公司与艺人的合作事项通常包括:
    电影、电视及舞台的演出和拍摄制作;
    在电视、报纸、电台、互联网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
    出席参加各类商务及公关活动;
    涉及艺人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在内的事务活动。
    公司为艺人在上述合作事项中提供策划、包装、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及行政顾问等全方位代理服务。公司从艺人在商务合作事项中所取得的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佣金作为艺人代理服务收入。
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是指公司受企业客户委托,全面负责活动策划、艺人聘请、活动组织运作等企业客户所需的以艺人为主体的各类商业活动。
第一部分 我国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一)       电影行业监管体系
(1)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电影行业的监管部门有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其中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影及电视行业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国家广电总局为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能由国家广电总局下设的电影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能为: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国家广电总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地方管理机构即地方广播电视局负责所在地文化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并履行国家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等。
(2)行业法规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影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3)行业监管政策
    ①电影制作资格准入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②电影摄制行政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依法设立的电影公司从事具体的影片拍摄工作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的批准并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许可。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许可证分为《摄制电影许可证》(俗称"甲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俗称"乙证")。已经以乙证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以上电影片的电影公司,可以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甲证。
    对于持有甲证的电影公司,其拍摄每部影片之前需要向省级广电局进行备案审核,然后由省级广电局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甲证需要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隔年检验。未持有甲证的电影公司,在每次拍摄影片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拍摄影片的乙证,在取得乙证后即享有影片的一次性出品权。乙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在影片公映后自动作废,以后拍摄新的影片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境内电影公司与境外电影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电影,必须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也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在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后自动作废。
    ③电影内容审查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影片拍摄完成后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并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及出口,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许可审查。
    国产影片(含中外合拍)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通过进口方式公映的电影,包括参展境内电影展、电影节的境外影片等,进口前应当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审查的程序与国产影片的审查程序基本相同。
    电影企业出口其摄制的电影,包括到境外参加电影展、电影节等,出口前均须报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的程序与国内发行、放映影片的审查程序基本相同。经审查通过后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参展者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出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出口手续。
    ④电影发行和放映的行政许可
    电影摄制完成并通过内容审查后,就进入了发行和放映阶段。电影发行业务由电影发行公司和院线公司经营,电影放映业务由院线公司和电影放映公司(即影院)经营。从事电影发行及放映业务均需要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的准入资格行政许可。
    按照目前的监管政策,电影发行公司必须且只能与各院线公司就影片的放映业务达成合作,然后由各院线公司负责对其所属的影院就影片放映做出统一安排及管理,电影发行公司不能直接与影院就电影放映签署合作协议,院线公司是电影发行公司与影院之间的桥梁。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及以上影片的境内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业务的电影发行公司,在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取得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对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另外,国家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投资者在内地试点设立发行国产影片的独资公司。
    在电影放映业务方面,在影院完成投资建设后,即可向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开始经营,《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影院公司的设立,需首先履行省级商务行政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报国家商务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备案审批。经批准允许设立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此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在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向省级广电局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然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除香港、澳门特区投资者可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影院外,其他地区境外投资者在合资合作影院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9%
(二)      电视剧行业行业监管体系
(1)行业主管部门
同电影行业主管部门一样,电视剧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然是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
(2)行业法规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视剧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3)行业监管政策
①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实行资格准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制作业务。国家广电总局及省级广电局负责对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获准设立的电视剧制作企业将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凭此许可证依法开展电视剧制作业务。
②电视剧摄制行政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及《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公司所从事的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管理并获得制作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视剧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俗称"乙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俗称"甲证")。电视剧制作机构已经以乙证的形式,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 集以上)的,可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甲证。
对于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作公司,其拍摄每部电视剧之前只需要向省级广电局进行备案审核,然后由省级广电局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即可。甲证需要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隔年检验。对于未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作公司,在拍摄每部电视剧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拍摄电视剧的乙证。乙证实行一剧一报制度,在电视剧播放后自动作废。以后拍摄新的电视剧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③电视剧内容审查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局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国家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品电视剧审查工作;省级广电局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辖区内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品电视剧的审查工作。
④电视剧播出审查许可
电视剧摄制完毕并通过内容审查后,就进入了发行和播放阶段。电视剧制作公司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制作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
电视剧的播出业务由电视台经营。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放的电视节目内容,应当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国产电视剧应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
(三)      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行业监管体系
(1)行业主管部门
艺人经纪服务业务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文化部,其主要职能为: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国家文化部的地方文化厅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文化事业的管理。
(2)行业法规政策
由于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属于新兴服务行业,因此行业监管体系尚处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
(3)行业监管政策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经所在地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即可。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由中方控股(持股不低于51%)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经国家文化部批准后方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艺人经纪服务业的行业监管环境比较宽松。在实践中,除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艺人经纪服务之外,许多具备专业能力和资源的个人也在从事艺人经纪服务,目前对个体经纪人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
第二部分  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投资机会及风险分析(一)           投资机会
(1)政策壁垒的保护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作为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重要产业,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格监督、管理。国家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和监管政策,在资格准入和内容审查等方面的监管政策贯穿于公司影视业务整个流程之中,这给新进入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设立了较高的政策壁垒,保护了现有公司的业务和行业地位。
(2)国家政策扶持
2006 年9 月出台的《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文化产业是重点发展的九大行业之一。2009 年7 月出台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延续和升华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首次将文化体制改革和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打开文化传媒行业的投融资渠道,培育大型传媒集团,落实财税和金融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提升文化消费,配合国家“保增长和调结构”的经济战略;提升文化软实力和文化产品出口,配合“大国崛起”的国家长期战略。根据相关政策,部分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营业税减免和政府补助。
(3)潜在的消费能力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 年我国人均GDP 为3266.8 美元。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当人均消费超过3000 美元时,文化消费会快速增长;接近或超过5000 美元时,文化消费会出现井喷。我国人均GDP 已超过3000 美元,按照国际标准计算,文化消费支出总量应该在4 万亿元以上,而目前只有不到8000亿元,占GDP 的比重还不到3%。我国居民文化消费的潜力巨大,文化产品总体供不应求。
(二)           投资风险
(1)政策逐步放宽的趋势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将来的进一步放宽,行业内将会有更多的影视公司进入,现有公司在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行业地位将面临新的挑战,甚至整个行业都会受到外资企业及进口电影、电视剧的强力冲击。
(2)盗版现象的冲击。
侵权盗版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屡禁不止,随着VCD/DVD 技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侵权盗版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盗版的存在,给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单位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打击盗版侵权、规范市场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行业内公司在一定时期内都将面临盗版侵害的风险。
                           
    员工手册范本(促销类)
聘用
每位促销员必须在各商场规定时间内持《供货商驻店促销人员工作协议书》、所在公司介绍信及已交纳管理费用凭证、携带本人身份证、健康证(外地人员还需携带暂住证和就业证)等原件,到人事部填写《促销人员登记表》,经商场人事经理/主管、楼层、楼层(部门)经理面试合格后,由人事部负责发放相关物品。
所有促销人员进店前,必须参加由人事部组织的关于本部门注意事项的培训。以上两项培训考试面绩均合格者才能正式上岗,不合格者商场将酌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再次不合格者取消其促销资格,并由供应商及时更换新人。
如异地供货商有特殊要求需当地商场代为招聘、面试,则须填写一份委找托书,商场应尽力给予配合。
工作时间与考勤制度
*工作时间
促销人员的工作时间必须以所在商场部门经理的排班表为准,严格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工作内容
促销员除完成其本职促销任务以外,还必须完成其所属部门主管相关管理者安排的一切工作任务。
*考勤制度
任何促销员在上班前应先换上工作服,然后在考勤机上打卡,下班时应先打卡后换工作服。
严令禁止代替他人打卡或要求他人代为打卡。
促销员有迟到、早退、脱岗或旷工等情况时,商场将会把所有信息反馈给促销员所在公司并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迟到
上班迟到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
上班迟到者应报告上级负责人,并讲述迟到的原因。
遇有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而影响正常出勤时,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早退
下班时间前五分钟至十五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者,将受到一次书面警告。
脱岗
未经部门经理批准的情况下,无故脱岗者被罚以50元整/次。
旷工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离岗位的促销员均以旷工论。
换班
捉销员在没提到部门经理批准的情况下,不提擅自换班。如需换班填写换班申请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另外
没有上级主管的批准,促销员不可擅离职守。如需在工作时间外出,促销员须填写"出门申请单",经上级主管、(副)经理或商场签字并经人事部批准后,打卡离开公司,返回公司也须打卡。
若促销员忘记打卡,必须及时向主管说明,经部门经理或商场经理在"遗忘/漏打卡申请表"上签字并交给人事部,否则按旷工处理。驻店促销员一个月不得遗忘打卡超过二次,第三次将罚以50元整(此次类推)。
驻店促销员上下班须走公司指定的通道,上班时须正确穿着制服并佩戴胸卡。
若需回所属公司处理事务,须由公司发传真通知人事部,并经楼层经理同意,方可回所属公司。
离店
促销员可以因正当理由向商场提出离店请求,但必须提前一周通知部门经理。
离店时,须将考勤卡、胸卡、《促销员手册》、《服务规范手册》、钥匙及服装等交回人事部,并办理其他离店手续。供货商如派新的驻店促销人员入店,仍须重新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手续(供货商职需更换促销员,只要在半年以内可免收设施费)。
假期
一般情况下,促销员在请假(任何假期)之前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类型及理由,得到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请假。商场将根据促销员所属公司有的关规定进行审核,人事部将把把有请假单定期反馈给促销员所属公司。
驻店促销人员将被视作商场自己的员工,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培训的范围包括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与个人、组织的要求相适应的更广泛领域的培训。在不影响工作大前提下,公司积极提倡和鼓励促销员在业侨余时间参加培训。此类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将被直接辞退。
劳动保护
禁止对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保护设施、安全装置等物品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使用。
1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公司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
2一旦发现所使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出具、安全设施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其上级负责人。
3未经许可不提在安全装置上添减仪器和零件。
4从事特定工作的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由公司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加工机器和
设备时,应严格遵循安全操作程序和要求。
5、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办公室、仓库、服务总台、工程部及其他特殊场所,例如:信息处理中心、水房、电房、煤气缸储藏室等。
工伤事故
经正当手续进入我商场的促销员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我商场将提供急救药品,其他费用均由促销员所属公司承担。
防火
预防火灾是每个促销员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同事安全,同时也关系到超市顾客的安全。为此:
1紧急通道口应始终保持畅通,禁止设备、材料或库存商品堵塞通道口。
2随时提防消防设备及装置的电路板短路。消防设备不能被物品堵塞、堆压。
3促销员应通晓发生事故或火灾时,应急疏散程序,并应参加有关的培训。
工作纪律
1严禁未经许可将公司的物品或设备带出公司,包括赠品。
2严禁不尊重公司员工、顾客及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人员的行为。
3严禁在公司内争吵。
4严禁在工作时间内购物。
5严禁在工作时间内,看报纸、杂志或书籍,吃零食或打瞌睡。
6严禁破坏工作场所或不按操作规定使用商场设备。
7严禁因私人用途携带、消耗公司的商品、设备、工具。
8严禁未经部门经理许可修改销售商品的价格。
9严禁伪造或以欺骗的形式使用优惠卡。
10严禁未经许可证集募捐或传递募捐名单。
11严禁在工作场所聚众闹事。
12严禁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3严禁探听、传说、讨论他人工资。
14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或在酒影响下工作。
15严禁驻店促销人员在指定场所以外停泊其交通工具。
16严禁在商场内吸烟。
17严禁将私用的、盗版的程序和游戏等安装到电脑上,若由于违反规定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将追究其责任。
18严禁在分公司赠券、礼品时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
以下工作纪律是物别为促销员所设立:
更衣室
1、在商场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促销员在我商场工作期间可配有更衣箱,更衣箱的钥匙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2要把贵重物品存放在更衣箱内,如有物品丢失,公司概不负责。
3衣箱的使用应随时保持更衣箱的整洁,并在公司指定的时间进行集体大清扫。
4请勿在工作时间无故在更衣室逗留或休息。
5在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安保部门的有关人员有权共同开箱检查其中的
物品。开箱时应有指定的证人在场。其他情况下开箱应在被检查人及由其指定的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6更衣箱钥匙若丢失,应立即报请人事部另行配制,同时按公司规定进行赔偿。
7促销员离店时,应将更衣箱钥匙退还给人事部。
食堂
1各促销员在规定时间内去食堂就餐。
2食堂仅供就餐之用,未经商场经理的许可不得从事其他活动。
3不得将饭盒带到员工休息处以外的区域用餐,如有违反,将被罚50元整/次。
工作卡
1促销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佩带工作卡。如发现未佩带胸卡者,将被罚款10元整/次。
2遗失工作卡的员工,应立即报请人事部另行制作,同时付款15元整工本费。
3促销员离店时,应将工作卡退还给人事部。
工作服及工具
1促销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工作服。男士不得穿短裤,商场内女士不得穿裙子、凉鞋,
以免发生危险。如发现未穿制服者,部门主管必须令其穿上制服,误工时间按旷工处理。
2促销员不能按其个人的意愿修改工作服及工具,如有损坏应立即向上级负责人汇报。
3工作服及工具只能用于履行本职工作。
4遗失工作服的员工,应立即报请人事部另行制作,同时按公司规定赔偿。
5促销员离店时,应将工作服及工具全部退还给人事部。
纪律处分
驻店促销人员在店内工作期间如有下列违纪行为将受到书面警告及罚款处理,并通知促销员所属公司。
1、倚靠货架,将手放在衣服口袋内,闲聊,进食或做其他工作无关的事,将被处以50元整/次的罚款。
2、对顾客的询问给以错误回答或不做回答,将被罚款50元整/次。
3、顾客向促销员询问其他品牌的商品时,以任何理由拒绝,将被罚款50元整/次。
4、与其他驻店促销店员或商场员工抢顾客而发生争执或冲突,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0元直到取消其促销资格。
5、与顾客进行任何私下交易,尤其将在商场承接的业务转至促销员所在公司总部或下属其他店经营,促销员所属公司将被处罚以10倍于销售金额的罚款。其间,商店将通知总部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就情节严重程度负责与供货商协调。
6其他违反商场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50/次直至终止其促销员资格。
*下列但并不仅限于下列的行为也将直接导致取消促销员的促销资格:
1旷工连续三天,或年内累计满五天。
2泄露公司机密资料,以至损害公司利益。
3玩忽职守,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4贬损任何其它品牌的产品。
5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公司业务。
6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或有图利他人情节,并导致公司利益损失。
7触犯国家刑律,被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
8辱骂顾客,店内人员。
9谩骂打架、暴力行为。
10在工作场所内的同事间不合适的暧昧行为。
11在非指定区域内吸烟。
12工作时间酗酒。
13未经授权使用公司的器材的设备。
14故意毁坏公司设备。
15损坏公司贵重物品。。
16代人打卡或让人打卡。
17伪造考勤记录.
18未经许可改商品价格。
19为私人目的保留出售的商品。
20偷窃或盗用公司或员工财物。
21书面警告累计至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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